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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馒头等注册申请带“包子”二字商标,二审法院认定有欺骗性!
你能想象,你买了一个馒头,但是它竟然叫“包子”吗?商标保姆注册,只要399
就有这么一个注册商标申请,在名称中使用了“包子”字眼,但是却注册商标申请在馒头、花卷等商品上,这竟成了“你吃的馒头,不是馒头,是包子”?!
这么一件注册商标申请,不用多说,肯定会被驳回的。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5月28日公布的一份判决书给出了答案。
判决书显示,2017年8月,一家公司申请在“馒头、银丝卷、花卷”等商品上注册带有“包子”二字的图文组合商标,但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对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为此,该公司诉至法院。
然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
巨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且诉争商标中包含“包子”,指定使用在“馒头;银丝卷;花卷;千层糕”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决定对诉争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诉争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后者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8月,巨轮公司申请在“包子;水煎包;汤包;叉烧包;小笼包;馒头;银丝卷;花卷”商品上注册图文组合商标(下称“诉争商标”),该商标含有中文文字“晴天包子”,以及英文文字“SUNNY STEAMED BUNS”和“Hot & Freash Every Day”。
对此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认为该商标具有欺骗性,撤销了一审判决的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志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该标志所使用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使得公众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认识。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
本案中,注册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汉字部分为“晴天包子”,其指定使用在“馒头、银丝卷、花卷”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功能等产生错误认识。
最终这枚商标未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