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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26日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杭州某抖商公司等就“抖音”商标侵权案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杭州某抖商公司等就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150万元,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等50万元。
2018年12月17日,杭州某抖商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举办“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会场宣传中多处使用注册商标“抖音”商标,涉嫌虚假宣传。如在大会宣传资料中显示,邀请“神秘嘉宾”为“抖音总部高管助阵”,会议安排宣称有“抖音总部大咖分享”,会议中宣称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抖音”“今日头条”“小火山”企业认证地区授权代理商。
此外,某科技公司、杨某某还通过公众号“真某棒”、个人微博、个人QQ号等擅自使用“抖音”涉案商标,同步进行虚假宣传。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被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从2018年12月17日涉案“抖商大会”擅自使用涉案商标进行虚假宣传活动,直至2020年3月13日侵权公证日止,部分涉案侵权行为仍在持续。
同时“抖音”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品牌价值较高。根据原告提交“抖音”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抖音联名卡活动的相关证据证明,抖音商标在单项商业活动中被授权许可使用费高达1940万元。
“综合考量上述因素,依法规范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该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案件审判长、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叶胜男表示,该案中相关公司、个人在多平台多角度进行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行为,且恶意重复侵权,侵权时间持续较久,应当承担惩罚性因素的赔偿代价。
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明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叶胜男认为,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判以高额赔付不仅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发生,也是为解决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低、赔偿不足的问题,以此遏制侵权行为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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