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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头条”的有606件,包括头条奇葩、头条情感、头条新闻、头条社会、头条算数等;
带有“今日”的有530件,包括今日奇葩、今日社会、今日论坛、今日养生、今日房产等;
带有“今日头条”的有267件,包括今日头条健康、今日头条视频、今日头条汽车、今日头条财经、今日头条体育等。
然而,“今日头条”商标并非你想注册就能成功,就算你是大企业也是如此。
申请“微头条”商标被驳回
关于第27392895号“微头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02654号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392895号“微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767089号“微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而独创设计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并且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及使用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产生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关“头条”的词语释义网页资料、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资料;部分有关申请人商标的行政裁定书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由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微头条”组成, “头条”有“指报纸版面上第一个最醒目的栏目,用于发表重要新闻或文章,“微”有“小”等含义,两词的组合在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而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缺乏显著性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或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信息或为其他商标相关行政裁定书资料,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熟知,从而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尤丽丽
陈红燕
2019年08月28日
一、他人捷足先登
今日头条成立于2012年3月,产品发布于同年8年,而其最早注册商标是3个月后的11月份。
开始字节跳动注册了9类和42类的“今日头条”商标,其后分别针对“今日”和“头条”各自组词注册了一系列防御商标,包括“I头条”、“头条新闻”、“每日头条”、“新闻头条”等。
为了注册商标走出窘境,今日头条也是想了很多办法,通过撤三、异议、无效宣告等方式解除了很多在先权利障碍。
如,第27847716号“头条”商标初次申请被驳回,就是因为与先注册的第1961453号“頭條Top News及图”商标相近似,后者申请时间是2011年,今日头条显然较晚。之后,该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第27847716号“头条”商标才得以初步审定。
二、缺乏显著性
正如上述第27392895号“微头条”商标案例一样,字节跳动申请的很多“今日”、“头条”商标类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注册了。
“头条”是“指报纸版面上第一个最醒目的栏目,用于发表重要新闻或文章,原本就是通用词汇,而今日更不用多说了,所以用两个常用词分别再组词注册在某些类别,难免缺乏显著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今日头条这种命名方式确实有利于大面积的推广营销,但是综上不难看出,要想延续着用“今日”和“头条”组词来注册商标这条路并不好走,品牌命名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后续的商标布局问题,不然会困难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