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新篇章-《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阅读:838 2020-08-22 20:32:26

2020年6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下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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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施行是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又一有力举措。我国对于包括商标专用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向来采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举的方式,即“双轨制”, 这一制度溯源可至1982年《商标法》和1984年《专利法》。双轨制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特色鲜明的执法制度,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纲要》已将加强行政保护体系和司法保护体系建设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点之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4月发布的《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披露的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案件3.19万件,案值4.85亿元。由此可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丰硕成果中,行政保护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功不可没。 一、《标准》的制定及施行必将全面提升商标行政保护的执法水平,开启商标行政保护新篇章 众所周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于哪些行 为构成商标侵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从侵权表现方式 角度,大体可以将商标侵权分为假冒商标侵权和仿 冒商标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系 假冒商标侵权,遵循两同标准(即:商品相同,商 标相同),通常此类侵权方式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 简单,侵权认定相对容易。《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项规定系仿冒商标侵权,因涉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是否会造成相关 公众的混淆误认,或混淆误认的可能,此类侵权方 式涉及的法律关系有一定复杂度,侵权认定有一定 难度。甚至在一些案件中,对近似与否,类似与 否,混淆误认与否,认定时的复杂程度和困难程度 比较高,有关问题的争议比较大。针对什么是商标 的使用,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同一种商品、类似 商品、容易导致混淆等商标侵权认定中涉及的关键 问题,《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仅作了原则 性规定,内容较为上位。《标准》对上述问题均予 以了细化,既严格遵循立法本意,又结合实践增强 了操作性,相信本次《标准》的制定以及施行能够 有效地提升商标行政执法水平,为商标行政保护迈 上一个更高的台阶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标准》的制定和施行解除了行政保护的后顾之忧,为深入推进商标行政保护工作, 全方位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正当市场竞争秩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此外,随着《标准》的施行,从实然角度观 察,可以预见的是,商标行政保护覆盖面将逐步扩 大。如上所述,从应然角度讲,商标行政保护覆盖 范围本应与商标司法保护覆盖范围相同,即《商标 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所有侵权形态均应属于行 政保护范畴,但从实然角度看,由于种种客观原 因,商标权利人、商标案件的代理人对原商标行政保护的总体印象是,似乎执法机关查处占比较多的 是假冒商标侵权案件,对于那些法律关系复杂,侵 权不易判断的仿冒商标侵权案件,较多权利人倾向 于寻求司法救济。其原因在于,在仿冒商标侵权案 件,涉嫌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绝非 简单地像或不像就可以说得清楚明白,其中要考虑 的因素比较多。再者,即使认定商标标识近似,也 不必然得出商标侵权的结论,还要在商标标识近似 的基础上,进一步认定是否构成了混淆误认(或可 能性)。总之,在行政保护过程中,如果执法机关 没有适用于商标行政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必定会在很大程度上被束缚手脚。近些年来随着知 识产权保护力度的 加强,商标侵权方 式也发生了深刻的 变化,具体讲,就 是从以往以简单粗 暴的假冒商标侵权 为主(例如假冒茅 台酒、中华烟、LV 箱包等)逐步向假 冒商标侵权与仿冒 商标侵权并举的方 向演变,而在一 些仿冒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也在不断地以《商 标法》以及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 为基准,以“增加执法成本,逃避法律打击”的心 态调整其侵权行为方式,例如,一些侵权人大量使 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不相同但类似的商 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有的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 登记为企业字号,或注册为域名等,更有的侵权人 将注册商标中的图案“设计”为产品背景图形并申 请外观设计专利等。因此,与假冒商标侵权案件相 比,以上侵权方式无形中增加了商标行政执法机关 对于商标侵权认定的难度。根据《行政诉讼法》, 被处罚人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法院需要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除了程序性问题 外,合法性审查的核心就是商标侵权认定中的各项 构成要件是否均得到满足。既往由于没有适用于商 标行政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商标仿冒侵权案件中 涉及的近似、类似、混淆、商标使用、侵权构成等 进行细化规定,使得这部分认定存在诸多模糊之 处,假如因此导致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对上述问题的 认定错误,进而造成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 定的后果,将给行政执法机关造成极大的压力。这 次《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全面地从法理和实证角度 分析了既往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中已经成熟的关于 商标侵权判定的要件,因此《标准》所规定的判断要素与既往实践(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判断 要素能够契合在一起,更难能可贵的是,《标准》 基于现实商业业态的发展(如电子商务、即时通讯 工具等广泛运用)又与时俱进做了进一步细致的规 定。综上所述,《标准》的施行将能够有效地解除 行政执法机关的后顾之忧,进而立足于现有的打击 假冒商标侵权案件,商标行政保护将会在查处仿 冒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其他复杂、疑难商标侵权 案件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一言以蔽之,《标 准》的制定和施行为深化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保 护,为建立更加有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提供 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END 作者单位: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编辑:马孟驰飞   校对: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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