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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QQ”汽车商标被撤
一方是家喻户晓的互联网巨头,一方是国内知名自主品牌汽车制造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奇瑞公司)这两家主营业务差异颇大的企业,因为汽车等商品上的“QQ”商标纠缠多年。
2014年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由于汽车商品和通讯服务差距较大,二者不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腾讯公司在汽车等商品上申请争议商标时,理应知晓奇瑞公司在此类商品上的“QQ”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腾讯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而且即便是防御性商标,也应当对奇瑞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进行避让。
点评:奇瑞公司认为腾讯公司构成恶意抢注,腾讯则认为自己是保护性注册,且受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防御性商标的注册应符合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享有的合法权利存在的情况下,应当进行避让。
02
迪尔公司遭遇商标“撞车”
2014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泰禾国际重工(北京)有限公司构成对美国迪尔公司第4496717号颜色组合商标的专用权的侵犯,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迪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5万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外观与迪尔公司的涉案颜色组合商标排列组合方式一致,颜色基本无差异,在整体形象及表现风格上均十分接近,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的提供者与迪尔公司存在某些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致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点评:该案使公众更加明确了颜色组合商标的使用方式和侵权责任的判定,解释了以前人们对颜色组合商标的模糊或错误认识,是对侵犯非传统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的有益探索,将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
03
“拍客”诉新浪侵权被驳
“拍客”这一人们耳熟能详的词汇被注册成商标后,对它的使用是否会涉嫌商标侵权?2014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李某和韩某诉新浪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浪)侵犯其“拍客”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认定“拍客”一词已淡化为通用词汇,新浪将“拍客”文字在已经通用化的范围内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侵权。
点评:我国现行商标法要求商标须具有显著性、独特性,并且禁止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作为一个被大量使用的词汇,“拍客”已经成为社会公认的描述性词汇,应被认定为通用词汇,如果以该词汇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那么该商标的显著性将会受到冲击。
04
他人注册“朗朗”商标引郎朗不满
因认为广东省自然人肖志夫在演出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朗朗LANGLANG”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姓名权,钢琴家郎朗对该商标提出争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后,肖志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的争议裁定。
点评: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在内的公民权利的保护欠缺细则,导致类似纠纷时有发生。虽然该案争议商标与郎朗的姓名并非完全相同,而且由于涉案当事人位于广东,按照粤语的读法两者读音也不同,但争议商标使用在演出等服务上,与郎朗的钢琴表演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