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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很多人应该并不陌生,它是中国商务休闲男装品牌,也是国内男裤行业的龙头企业。
近期,九牧王与另一个只有一字之差的品牌“牧王”产生了商标侵权纠纷,九牧王获赔2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牧王”商标早于“九牧王”商标注册,却被判为商标侵权方,引发大家广泛关注。
据了解,第801503号“牧王”商标由鄂尔多斯牧王服饰有限公司持有,该商标注册于1995年12月21日。
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凯撒皇公司”)经许可取得“牧王”商标的使用权,而后生产制造在包装上使用“MUWANG牧王”商标的产品。上海紫敬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紫敬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中也使用了近似的宣传标识。
九牧王公司认为,凯撒皇公司和紫敬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将两被告诉至法庭。
据悉,九牧王公司持有第1271023号“九牧王”、第1521308号“九牧王”、第3062459号“九牧王JOE ONE”等注册商标。
经过长时间使用,“九牧王”相关商标已经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服装的金额及获利额较大,攀附他人商誉、进行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较为明显,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对九牧王公司的市场份额造成直接减损,影响较大。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制造的产品及包装上使用“MUWANG牧王”标识,在产品的塑料挂件使用标识,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注“品牌:牧王”;紫敬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牧王旗舰店”名称,在产品名称首部使用“牧王”,在销售侵权产品的网页页面、宣传照片上使用涉案标识,并连带赔偿九牧王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众所周知,我国商标注册遵循“在先原则”,“牧王”商标注册早于“九牧王”商标,为何还会造成商标侵权呢?
对此法院指出,两被告公司对商标进行改变显著性的拆分使用,刻意突出与权利商标相近似的“牧王”文字,目的在于模糊与涉案商标的界限,主观上具有傍品牌、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也会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作为同业竞争者,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应当知悉“九牧王”品牌的知名度,在商业经营中应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对自身的商标进行严格的规范使用,以合理避让涉案权利商标,避免造成冲突。
因此,在先注册绝不是进行商标侵权的“免死金牌”,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