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商标注册成功后,会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商标注册证书。很多人就会以为拿到商标注册证就万事大吉了,我都取得证书了,肯定万无一失了,只要我保持每10年提出一次商标续展申请,这个商标注册专有权就永远的属于自己了。事实上,并非如此,拿到商标注册证才是一个品牌的合法诞生的第一步,品牌成长才刚刚开始,如果没有合理合规的真正使用就有可能面临商标被“撤三”。
什么是“撤三”?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撤三”。
所以千万不要以为取得商标证书,商标就属于自己的了,规范、正确使用商标才是商标权延续的保证。
那么怎样才算规范、正确的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使用,遵循怎么申请怎么使用的原则,但因很多企业对这个原则的认知不是特别有意识,最高院也相应出过一些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因此,商标权人在规范、正确使用注册商标时,未改变显著特征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有效使用。
包括在名片上的使用、办公场所上的使用以及发票上的使用都属于有效的使用证据。后续我们将为大家分享更多的实际案例。
值得一提的是: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
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
商标防止撤三小妙招
方式一
首先,要做好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保护好使用了商标全称的相关发票、合同或协议、广告宣传、产品包装、产品检测报告、商标印制证明材料等。做好证据留存,避免撤三风险。
方式二
商标使用中还需要做好商标监测。商标监控是企业维护商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商标监控,不仅可以及时得知商标动态,令企业迅速做出反应,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还可以及时制止他人“傍名牌”“搭便车”等侵权行为,以免企业品牌信誉度受到影响。
方式三
在商标有效期的10年之内,可以采取每三年之内提交一下注册申请,持续保持商标的权利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