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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拉菲葡萄酒在全球享有超高的知名度。“Château Lafite”即为国人常称的“拉菲酒庄”,又译为“拉菲酒堡”、“拉菲堡”、“拉菲庄园”等。Château Lafite(拉菲酒庄)成立于1234年,是世界最知名的葡萄酒酒庄,其生产的“LAFITE拉菲”葡萄酒历来以高贵优雅著称,在顶级葡萄酒中独树一格,早在18世纪初便闻名欧洲。Château Lafite(拉菲酒庄)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申请注册了“LAFITE”商标,是该商标的真实所有人。在中国,Château Lafite(拉菲酒庄)早于1996年10月10日就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122916号“LAFITE”商标,并于2007年7月26日申请注册了第6186990号“拉菲”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该中文商标是商标“LAFITE”的对应音译。此两件商标已经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且“LAFITE”商标已经多次被商标局、商评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拉菲”商标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LAFITE拉菲”葡萄酒被法院认定为知名商品,“拉菲”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综上可见,前述申请主体将独创性极强的驰名商标“拉菲”一拆为二,再分别搭配上其他显著性较弱的词汇(如,“传承”、“传说”、“传情”、“精选”等),将“拉菲”与此类词汇按照上下结构排列(如等),再将该组合拆分为“拉X”和“菲X”进行申请,完美避开审查。尤其是前述三个申请主体,为了规避审查,甚至采用了不同的申请主体来“分工”申请,之后在实际使用中将获准注册的商标进行组合使用,具有明显攀附拉菲酒庄“拉菲LAFITE”名牌的目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近年来,以攀附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具有一贯复制、抄袭和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且申请注册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等行为此起彼伏,层出不穷,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且有损市场竞争秩序。新法的修改和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对此类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进行了有效地遏制,对知名度高、独创性强的商标给予了较高水平的保护。在日常撰写案件及答复咨询时,不妨多留意下申请主体名下商标的拆分组合情况,以便及时发现此类“花式”攀附名牌的行为,并对其进行精准打击。
编辑:刘娟娟 校对:李晓娟
来源:集佳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