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商标驳回的风险,远离“不良影响”这条红线!-标仓网

阅读:1619 2020-09-22 20:21:18 来源:新闻资讯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界“不良影响”的话题度越来越高,因不良影响半路夭折的商标也不在少数。本文对近期部分比较经典的因不良影响而驳回的商标进行梳理,遴选具有代表性的驳回案例供商标代理人参考,以期助力业界同仁少走弯路,避开雷区。商标保姆注册,只要399

 

第38859326号“爽爽J”商标,申请商标由字母“J”和汉字“爽爽”组成,该文字组合整体用作商业标识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以下为被驳回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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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第39007245号“坏蛋军团”商标,申请商标“坏蛋军团”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以下为被驳回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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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52066号“司机爽”商标,申请商标为文字“司机爽”,虽然日常语境中也会用到该词汇,但仍可具有一定调侃的含义,并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因此该类词汇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薄荷糖;口香糖”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以下为被驳回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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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71780号“一发入魂”商标,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一发入魂”,普通印刷字体,申请商标含有引申含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申请商标用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指定情形。
 

以下为被驳回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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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10722号“天赋老炮”商标,申请商标含文字“老炮”,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贬义联想,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以下为被驳回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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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第38667845号“衣带路”商标,申请商标构成文字与“一带一路”在呼叫上相近且不易区分,指定使用在写字台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以下为被驳回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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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20818号“介石草堂及图”商标,申请商标中“介石”易使人联想到国民党前领导人蒋介石,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以下为被驳回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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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83871号“僧多粥少”商标,申请商标为“僧多粥少”该标志中含有“僧”,“僧”指“信奉佛陀教义,修行佛陀教法的出家人”,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以下为被驳回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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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08158号“习土”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以下为被驳回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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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代理人点评  

 

目前商标局审查人员知识储备丰富,对社会敏感度较高的词汇,在审查时会更加全方位多角度的查询,以保证商标审查的准确性。所以申请人在起名时,不能只想到追求个性,而忽略了“道德底线”。商标代理人在接受了代理委托后,应该在进行商标名称在先权排他查询之后,对部分商标名称特别是无含义的文字组合商标进行多维度的检索,排除宗教、政治等因素,综合分析商标申请的可行性,以降低商标驳回的风险,远离“不良影响”这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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