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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再有比例限制,可以100%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也不得低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同时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是企业总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资产,也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企业无形资产价值一般情况下是企业有形资产价值的多倍。企业无形资产的取得主要有:外购、自创、接受其他单位投资三种途径。
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依据无形资产形成的三个不同时间阶段,即过去、现在和未来,建立了三种不同的评估方法,分别是成本法、市场法和未来收益法。
所谓的成本法,是在评估资产时,首先估测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即为取得该技术成果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如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费、加工费、管理费、工资和其他费用,然后再估测被评估资产已存在的各种由于技术更新换代后所导致的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根据企业取得技术的来源情况,技术的获得可以分为自创技术和外购技术。不同来源的技术其重置成本和评估方式不同,需要分别进行估算。
由于成本法的弱对应性,其研发成本并不能真实反映研发产品的市场价值,如曲别针发明专利,其发明成果的效用和价值不菲,但其发明只是灵机一动,若此发明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其估值并不能很好地表达此项技术的市场价值。所以,成本法较少用于技术的价值评估中。但国资委要求国企、院校采用此法。除此以外,成本法评估更多应用于尚未产业化的技术交易定价
市场法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技术成果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包括对交易时间、交易因素、交易目的、资金成本、经济寿命等因素的分析)来估测专利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使用市场法进行评估需要具备两个基础条件:
一是需要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
二是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资产及交易案例。
使用市场法要求以类似资产成交价格信息为基础来判断和估算被评估资产的价值。使用已被市场检验了的结论评估被评估对象,显然是被相关交易方所接受的。
市场法是技术价值评估中最为直接的评估方法。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还远未形成成熟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市场上可寻找到的类似交易案例少之又少,因素修正非常困难。因此,现阶段,很少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而国外发达国家由于技术交易市场比较发达、可交易案例比较容易获取,市场法是一种被经常用到的评估方法。而目前国内使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多用于土地或房地产的评估中。
一般情况下,技术类知识产权主要以未来收益法进行操作,因为考虑技术的收益主要体现未来产业化后所实现的部分,并可能出现的技术许可与授权等内容的考量。收益现值法,是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条件下,通过估算技术经济寿命期内的合理预期收益,并以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其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其核心是收益额、折现率、收益年限。
使用未来收益法进行评估需要具备以下三要素
(1)预期收益额
技术产品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收益额可以因评估目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计算口径,如采用净利润、净现金流量等。技术实施产生的收益预测情况包括:
①未来产品市场及可能的市场份额;
②产品生命周期的变化;
③企业有形资产的相关配套能力;
④企业提供的历史数据并结合业内其他企业的相关历史资料和数据做出分析和判断;
⑤对于尚未实施的技术参考技术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财务预测等并结合收集到的行业内其他企业的相关数据做出分析和判断。
(2)折现率
企业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折现率需要考虑的因素有无风险报酬率、投资回报率、通货膨胀因素、与所选收益额的计算口径相匹配,还要能够体现资产的收益风险。而主要使用加权平均法、风险累加法和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法来确定折现率。
(3)收益期限
企业技术产品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根据产品技术应用领域平均更新速度、技术先进性、成熟度、垄断程度、法定保护年限、技术产品寿命期、有关的合同约定期限等合理确定待估技术的剩余经济寿命。而在通常通常情况下,技术经济寿命要短于技术的法律剩余保护年限。
影响技术价值评估的主要因素,就专利而言,主要涉及到的影响因素有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产业因素、特殊因素、资金因素等,技术秘密还应考虑保密因素对价值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