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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根据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去年12月底作出的二审判决书显示,2018年,剑南春公司申请注册第35089173号“劍南老字號 系出名门一脉相承JIANNANLAOZIHAO”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第33类,包括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标保姆注册,只要399
2020年1月,商评委认定,该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据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随后剑南春方面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并提出三点上诉理由。
其一,剑南春公司的关联公司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剑南镇唯一的中华老字号企业,诉争商标使用“剑南老字号”字样系客观描述这一事实,不会使消费者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质特点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其二,剑南春公司已在先注册有第16019328号、第16019356号两枚“劍南老字號”商标,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在先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也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其三,大量含有“老字号”字样的商标在酒类商品上成功注册,诉争商标中含有“老字号”字样不应仅依据此而被驳回注册申请。
对此,北京市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披露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查,为了进一步提升中华老字号的社会影响力,扶持老字号创新发展,我国商务部从2006年起在全国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设计了“中华老字号”标识,开展“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工作。为维护“中华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商务部于2007年颁布实施了《“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该规定明确“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中华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或品牌;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北京市高院进一步谈到,本案中,诉争商标由“劍南 老字號 系出名门 一脉相承”及拼音“JIANNANLAOZIHAO”及印章状“剑南老字号”图形组成,基于公众的日常生活经验,诉争商标中印章状“剑南老字号”图形及“老字號”字样易被理解为诉争商标及其商标权人属于经过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的品牌和企业。根据在案证据及剑南春公司的陈述,剑南春公司尚不属于经商务部认定可以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的企业。剑南春公司对于诉争商标的申请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及商标权人资质等特点产生误认。
因此,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商标个案具体情况不同,综合考虑情节亦不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诉争商标应予注册的当然依据。剑南春公司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院最终驳回剑南春方面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