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小吃-“毛笔酥”申请商标引发诉讼-标仓网

阅读:1765 2020-09-07 17:38:44

最近,西安的一道小吃“毛笔酥”又被抖音带火了。全国各地的游客不远千里也要赶到西安品尝一下这道网红小吃。而就是这款极具创意和代表性的网红小吃在申请商标时却吃了闭门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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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毛笔酥”申请商标被驳回

 

2019年,古今长安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毛笔酥”文字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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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驳回复审书决定书中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文字“毛笔酥”为一种网红小吃,使用在“糖;饼干;甜食”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即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古今长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使用性。

 

因此,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0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重审

 

古今长安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文字“毛笔酥”构成。“酥”一般指“松脆而易碎的”食品,为“饼干、糕点”等商品上的常用词汇。

 

“毛笔”为一种文具,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糕点”等商品差异较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或成分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整体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因此作出“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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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而北京高院也同样判定“毛笔酥”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因此驳回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03

 

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

 

 

 

1、判断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的主体为“相关公众”,即与该商标所标注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或与其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因此,如果相关公众基于其消费经验和认知水平,不会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则不构成“带有欺骗性”的情形。

 

2、商标中是否具有欺骗可能性的描述。即商标中含有对商品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价格等特点或产地、来源的误导性描述,也可能因为该商标与其他商标近似,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关联起来。

 

3、商品及服务类别是否具有欺骗性。商标的欺骗性体现在对某类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的误导上,因而其一定与该商品类别密切相关。判断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要考虑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领域的消费和使用习惯等因素。

 

 

对于企业而言,申请一件具有美好含义的商标是企业的合理追求,但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应尽量避免采用过分夸大商品质量或与商品产地不符的标识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进而因为“带有欺骗性”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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