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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下午14:00,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现场》栏目,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联合推出这两起案件的庭审直播。
二、案涉“双十一”商标
2011年11月01日,阿里巴巴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项目上申请了第一件第10136470号“双十一”商标:
京东:阿里的“双十一”商标连续三年没有在核定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阿里:否认三联,我不是我没有别瞎说,我可都用了。
国知局:该商标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部分服务上维持有效,在“商业管理辅助”等部分服务上予以撤销。
阿里巴巴对撤销部分不服,起诉;
京东对维持注册部分不服,起诉。
今天14:00,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这两起案件庭审直播。
三、“双十一”的由来
十一年前的十一月十一日,2009年11月11日,本应是一个平凡的在高校学生中刚刚兴起的“光棍节”、“单身节”。
也就是在这一天,阿里系的“淘宝商城”,也就是现在的“天猫”,发起了“双十一”购物狂欢节,2009年11月11日也就成为了首届“双十一”购物狂欢节。
如今,每年的11月11日,已成为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年度盛事,并且逐渐影响到国际电子商务行业。
Double 11 shopping carnival
据说今年的logo这样的:
四、大家一起来“光棍”?
光棍,还有一层含义是聪明的人,比如,光棍不吃眼前亏。
双十一购物狂欢节一出,促销效果空前。于是乎各路电商平台纷纷跟进,但是都不好意思直接用“双十一”,毕竟这个还可以叫“俩十一”、“十一月十一日”、“11月11日”等等。
京东不服:凭什么就你光棍,我也要光棍!
于是,2018年11月13日,京东针对最早的10136470号“双十一”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其实2014年就开始提撤销,见后文)
根据商评字[2020]第000004441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京东,针对被申请人阿里巴巴10136470号“双十一”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
。。。。。。
总之,无效宣告裁定,10136470号“双十一”商标维持。
撤三即以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为由的撤销,
撤痛即以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为由的撤销。
八、“双十一”到底有没有显著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不管是依据商标法第11条提出无效宣告,还是依据商标法第49条提出撤销,都是想论证“双十一”商标已经缺乏显著特征。
我们来看看无效申请人和撤通申请人京东:
嘴巴可能不真诚,行动不会~
九、回到今天庭审直播的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撤三)
撤通不行换撤三。
只要锄头挥得好,没有墙根挖不倒。
只要坚持提撤销,总有商品/服务被撤掉。
京东针对阿里巴巴的10136470号“双十一”商标提出了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商标局阶段没撤掉,京东不服,于是就有了撤销复审。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0000137845号撤销复审决定书。
京东:“双十一”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阿里巴巴并未实际投入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阿里巴巴使用的商标为“双11”、“天猫双11”等;从阿里巴巴的经营范围来看,其并不会涉及复审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使用;阿里巴巴提交的证据并未给申请人进行质证,请求予以质证。
阿里:我交证据,我再交证据。。。。。。
国知局:双十一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十、双方都不服
专业群众:商标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真实、合法、规范、公开、有效地进行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防止注册商标闲置等等。
围观群众:“双十一”就算阿里首创,那也是为了纪念光棍节啊,可我已经忘了初心,忘了“双十一”是为了排解孤单而购物,忘了我至今仍是光棍的残酷现实......越长大越孤单!
最后,期待良性循环。
不可否认,防御注册和撤三制度是相悖的。
防御必然要多注册,防御的一般不是核心的商标,以防人性之恶。
撤三必然要激活闲置,撤三鼓励以实际使用去注册,防人之心不用有。
公众整体素养和创新意识不高,才会有数不胜数防不胜防的山寨模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继续发挥法律保护创新的价值导向作用,权利人自然减少商标申请,减少自我防御乃至自我山寨。
如此,国知局行政审查积压减少,司法机关的案件审理积压随之减少,良性循环善莫大焉~